
為維護您權益,請仔細閱讀以下注意事項後,再確認申請。這些約定條款訂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智邦生活館」以及所有「企業加值服務」使用者的權益,若您同意使用智邦生活館所提供之「企業加值服務」,即視為您已閱讀本同意書,並同意遵守以下所有同意書之會員規範。
智邦生活館保留隨時修改本服務規範之權利,本公司於修改服務規範時,將另行通知。若使用本公司提供各項服務之用戶(以下簡稱用戶)不同意修改的內容,請勿繼續使用本服務。若用戶繼續使用本服務,則視為用戶已瞭解並同意接受本規範該等增訂或修改內容之拘束。
壹、業務說明
一、「本業務」係指智邦生活館,(即本公司所屬網站)提供主機硬碟空間及其相關服務供用戶租用之業務,用於「企業信箱」(虛擬郵件主機電子信箱加值服務)、「平價網站」、「進階網站」服務。
二、基於本公司提供服務之必須,將以電話、Email、郵件方式與用戶聯繫,其內容包括系統公告之訊息、服務之變更、智邦生活館週報及其他服務項目、活動公告等。
貳、服務使用規範
* 名詞定義:
1. 垃圾郵件:寄送位址非經收件者主動提供、非為收件者提供位址之約定目的、偽造郵件發信人之電子郵件,或使用openrelay寄發電子郵件;
2. 垃圾留言:於不屬於用戶管理之新聞群組(Newsgroup)、電子佈告欄(BBS)、網路論壇、部落格(blog)及其他類似之網路內,張貼明顯具廣告宣傳意圖之文字與連結。
3. 電子報:提供訂閱機制,供讀者隨時依自由意願訂閱或退訂,並以專有之Email發送機制,定期發送給讀者之電子刊物。
一、適用本服務之共通使用規範
1. 申請使用本公司服務之自然人、企業、公司或法人,同意本公司及本公司委託提供服務業務之第三方,依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訂業務等特定目的範圍內或依據法令之規定,得蒐集、電腦處理、傳遞及利用申請人資料。申請人必須於申請本公司提供之各項服務時,提供完整詳實之基本資料。所登錄之資料若有變更,應隨時於線上更新。若有填寫不實,或怠於更新,本公司保留隨時終止使用各項服務資格之權利。
2. 本公司嚴禁用戶從事以下行為,若有違反,本公司得暫時或永久停止用戶使用本服務的權利,若涉及不法行為,用戶除自負法律責任外,本公司將主動配合相關主管機關調查處理:
a. 從事非法交易;
b. 寄發「垃圾郵件」;
c. 於「垃圾郵信件」及「垃圾留言」中登載使用本服務之電子郵件地址或網站地址;
d. 侵害他人營業秘密、商標、著作權、專利權、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
e. 冒用他人名義或散播不實消息;
f. 傳輸色情、猥褻或其他違反善良風俗之言論或資訊;
g. 傳輸或散布電腦病毒;
h. 架設具詐騙意圖之網站;
i. 其他違反中華民國法律、法令及規定之任何行為。
3. 用戶需善盡義務妥善保管使用本服務之相關帳號與密碼,不得任意洩露或提供予第三人,並為以此組帳號與密碼登入系統後所進行之一切活動負責。
二、適用「企業信箱」服務之使用規範
1. 本服務提供用戶之「企業信箱」(虛擬郵件主機)儲存電子郵件之容量上限,依產品規格為每個電子信箱500MB、信件數上限20000封。當用戶儲存信件超過容量上限時,智邦生活館得將新增信件退回。
2. 為避免濫用之可能,本服務得限制用戶單封信寄出時信件容量為10MB以下,收件者100人以下;每單一帳戶信件發送總量,十二小時內超過500封或250MB時,將暫停該帳戶信件發送機制,並於十二小時後自動解除。
3. 「垃圾信回收筒」、「回收筒」內信件保留期限為30天,逾期系統將主動刪除,使用者不得要求復原被刪除之信件。
4. 加購之庫存信箱,不得折現、轉移(售)或贈與他人使用。
5. 本公司不提供電子報、電子型錄、廣告信函或其他同性質之信件之發送機制。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公司主動發信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本公司得主動停止該網域發信機制一至三日;連續三次發生相同情形者,本公司得永久停止該網域發信功能,用戶不得要求退回剩餘費用:
a. 以其他方式發送電子報、電子型錄、廣告信函或其他相同或相似之信件;
b. 發送相同主旨或內容之信件超過100封(含)以上;
c. 每日單一網域總發信量超過1000封且退信比例超過3%。
三、適用「平價網站」與「進階網站」服務之使用規範
1. 用戶租用本服務,須自行建置、維護及更新其資料資訊,並僅能存放於本公司所配予之目錄下。
2. 本服務為共享式資源,若用戶有下列任一情事,造成本公司系統之障礙、主機效能大量耗損,足致影響其他用戶順暢使用本服務之權利,或造成本服務之系統障礙,本公司得逕自暫停該用戶之使用權並通知該用戶限期改善,用戶逾期仍未改善或拒不改善者,本公司將終止用戶之使用權,用戶不得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a. 用於網路廣告活動或大量頻寬用途(應承租實體主機服務)。
b. 單日流量使用超出每月免費流量之上限;
c. 執行之 CGI (ASP) 程式,大量地使用到本公司伺服器的中央處理器(CPU)及記憶體(RAM),嚴重地影響系統資源時;
d. 放置、執行 CGI / ASP / PHP 或使用任何須在命令列(Command Line)執行的程式,例如 IRC Bots,IRC Bots、其他語言程式編寫之聊天室、多用戶留言版程式、或其他大量耗用乙方伺服器之處理器及記憶體等系統共用資源或頻寬;
e. 使用及架設其它任何本公司認定為會過度影響主機效能之程式。運作的機制主要是在於不得妨礙他人使用或影響本公司系統之正常運作。
3. 本公司對用戶存放於硬碟空間內之資料資訊等負保管責任,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導致毀損時,本公司將免費延長用戶一個月之使用期間做為補償,除此之外本公司不負其他賠償責任。
4. 用戶了解提出網站代管異動服務之異動申請時,調整設定過程中,存放於主機中之資料有毀損風險,用戶應將該資料資訊等自行備份,如未備份致生損害,用戶不得要求本公司為任何補償或賠償,亦不適用本條第三項之約定。
5. 用戶應定期將網站資料、資料庫、電子郵件、留言版、Web-Base格式等任何程式資料自行備份。本公司主機因發生故障而進行回復後,如無法成功回復用戶網站資料時,除本條第三項之約定外,用戶不得要求本公司為任何補償或賠償。
6. 用戶租用本服務所獲贈「企業信箱」之相關約定:
a. 用戶必須於一年內使用完畢,方能取得次年續約贈送信箱資格,且每年贈送以一次為限;
b. 網站服務終止時,若尚未啟用信箱,本公司將一併終止服務;已使用信箱,得繼續使用至到期;
c. 其他使用約定同本章第二條「企業信箱服務使用規範」。
四、適用「UrShop線上購物機制」服務之使用規範
1. 本服務之費用包含本公司所提供之Linux進階網站空間,以及「台灣里Openpay付款機制」之服務年費。
2. 「台灣里Openpay付款機制」由台灣里國際有限公司提供,為「UrShop線上購物機制」提供之附屬服務,用戶須依規定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本服務有效期限須大於30日),本公司並不擔保本機制申請成功與否,亦不退還申請手續過程中所產生之任何費用。「台灣里Openpay付款機制」僅限用戶使用於本公司提供之「UrShop線上購物機制」服務,不得單獨使用或搭配其他購物機制。
3. 若用戶提出申請「台灣里Openpay付款機制」未能通過,用戶可選擇繼續使用「UrShop線上購物機制」,並可再提出「台灣里Openpay付款機制」申請,但一年之內以兩次為限;若用戶選擇降級為「進階網站」方案,必須同意將其產品差額扣除贈品費用(包含處理費)、主機異動費,依照比例轉換後,延長「進階網站」之有效期限,且不得繼續享有「UrShop線上購物機制」之相關諮詢服務。
4. 本服務之有效期限以其「進階網站」空間之效期為基準,若其進階網站服務到期時,本服務及所包含之附屬服務亦視同到期。本服務到期後,須重新申請方得使用。
五、DNS託管服務
1. 「企業加值服務」用戶在服務存續期間,得享有本公司免費提供之網域名稱託管服務(DNS),每年可免費設定(異動)一次。
2. 用戶所屬網域名稱下無任何啟用中之付費企業信箱或虛擬主機服務時,智邦生活館得隨時中止DNS託管服務。
3. 相關DNS 託管服務規定,本公司得另行訂定,請參考智邦生活館網頁說明。
六、SiteBuilder架站精靈服務
1. 本公司提供之「架站精靈SiteBuilder」,係指開放客戶使用parallels公司軟體SiteBuilder之權限。本公司所收取之費用,為軟體授權及代客安裝、設定之費用。本公司不負擔SiteBuilder軟體及Parallels公司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2. 「架站精靈SiteBuilder」開放七天完整功能免申請之免費試用。一旦正式啟用,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所有已支付予本公司之費用。
3. 使用本服務所架設的網站,用戶僅限上傳至購買時指定的本公司網站空間。若違反規定,本公司得停止用戶之「架站精靈SiteBuilder」服務。
4. 使用「架站精靈SiteBuilder」服務之客戶若不再續用本公司之網站空間,本服務隨即中止,智邦生活館不負責搬移資料庫或網頁內容。
5. 若Parallels公司之SiteBuilder軟體發現有安全漏洞或日後功能已不符客戶需求、功能更新緩慢,或其他不宜繼續使用之重大問題,本公司得事先公告後中止服務,並協助用戶備份網站、轉換到其他架站服務。
七、網域名稱註冊服務
1. 網域名稱註冊服務為本公司為接受 Webnic.CC 委任,接受註冊申請人得以透過網際網路方式申請使用 Webnic.CC 所核發之網域名稱並代收申請註冊費用。網域名稱註冊申請人於提出申請註冊網域名稱時,必先閱讀並同意域名申請之相關規定;台灣網域為: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書(http://www.twnic.net.tw/newdn/pdf/dn9.pdf),國際網域及中國大陸網域為:Registration Agreement (http://webnic.cc/ps_domain_registrationagreement.html)。
2. 網域名稱註冊申請人申請註冊、續用網域名稱,及更改網域名稱資料時,擔保所填寫及記載之資料內容均為真實、完整且正確,並遵守中華民國之法律規定,如其所提供之資料有錯誤、不實或侵害他人權益時,註冊申請人應自負其責,違反上述規定,智邦生活館得取消該網域名稱,且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3. 本服務必須與本公司提供之網站代管、企業信箱服務一併購買或續用,若因用戶因素必須單獨購買或續用網域名稱,不得享有本公司提供之網域名稱註冊服務之優惠價格。
4. 本服務預設指定DNS為本公司託管,註冊申請人可依實際需求自行於Webnic.CC網站上自行指定DNS。
5. 網域名稱申請服務一旦經註冊完成,即不得申請退費。網域名稱若因過期而遭凍結或必須重新註冊,用戶須自行負擔額外產生之費用。
八、 免費網址規定
1. 若用戶有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免費網址(mymailer.com.tw、twmail.cc、twmail.net、twmail.org、url.tw),當雙方服務終止,本公司得收回該網址之使用權,用戶因此所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2. 若用戶有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免費網址(mymailer.com.tw、twmail.cc、twmail.net、twmail.org、url.tw),當租約期滿,未於服務終止日前完成續約,造成網址遭他人註冊,所衍生之法律責任暨損失概由用戶自行負擔,用戶不得要求本公司為任何補償或賠償。
3. 免費網址僅限於本公司網站代管、企業信箱服務使用。
4. 若用戶以不正當之目的或故意以違反法令之方式申請使用該免費網址,或侵害他人權益時,該免費網址用戶須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本公司因此受有損失,本公司得依相關法律規定向該免費網址用戶求償。
參、 障礙之責任歸屬
一、非用戶因素服務障礙
1. 本公司因進行例行性主機維護時,應提前以電子郵件方式或於官方網站(www.url.com.tw)告知用戶,若因非預期之突發性系統設備發生故障則另行通知。
2. 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務,得由本公司依營運狀況,網際網路的網路軟體及硬體運作的良善,決定是否繼續維持本服務。用戶瞭解網際網路之開放性及不安全性,於購買及使用本服務後,本公司因下列情況暫停或中斷提供服務時,用戶不得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但因下列情形導致用戶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無法連線使用時,本公司將延長所有受影響用戶之使用期限一天作為補償:
a. 非預期之突發性系統設備發生故障;
b. 因對系統設備進行保養及施工,而有限制系統容量或其餘維護系統之必要措施時;
c. 系統遭第三人以非法行為入侵和破壞;
d. 本公司客戶網站運作影響主機系統穩定;
e. 因電信機線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
f. 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停電、戰爭、海底電纜斷裂等天災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線路中斷或毀損;
g. 本公司所申請之電子通信服務不論任何原因被停止,無法提供服務時;
h. 其它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造成之使用障礙。
二、用戶因素服務障礙相關規定
1. 用戶對於自身系統設備需善盡自行維護之責,用戶因自身系統錯誤、設備故障所造成之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用戶自身租用之實體線路傳輸品質不良時,用戶應自行聯繫實體線路服務提供者進行維修,本公司概不負責。
2. 若因單一地區性之網路故障或因線路上限制,造成用戶所屬網頁空間,不能被特定之區域使用者瀏覽時,本公司不負責線路維修及用戶之損失。
肆、 啟用、試用、退款及終止服務
一、 用戶申請租用本業務,需先依產品報價繳交全額服務費用,本公司於確認款項入帳後,將為用戶建置使用環境並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用戶啟用相關事宜,並自啟用日起開始計費。用戶如有疑義,應於啟用日起七日內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視為用戶已確認接受業務服務內容及啟用日。
二、 新申租用戶依據所申租產品之不同,「企業信箱」、「平價網站」或「進階網站」均享有三十日之「鑑賞期」,「鑑賞期」內不滿意本公司服務得終止本約並申請退費,本公司將依訂單所載金額退還首次設定費及全額年費。但若有下列情形,本公司得酌情扣除部分或全部費用後再行退費:
1. 用戶所使用之流量已超過所購申租產品之每月用量上限,則每超過 3 Giga byte(小數無條件進位為整數)退費時得另外扣除新台幣100元的年費,扣完為止;
2. 因違反第貳章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而遭本公司依約停權者,將不得申請退費或要求賠償;
3. 若費用內包含本公司代付給第三方且第三方不受理退款之費用(例如線上金流年費、域名註冊);
4. 服務到期續用,同樣享有三十日之「鑑賞期」,用戶於續用鑑賞期內要求終止服務,本公司得扣除450元手續費後,將剩餘款項退回;
5. 租用MS-SQL、VPS、網站或郵件專屬主機。
三、超過「鑑賞期」後,用戶要求終止租用時,本公司仍提供服務至到期日為止,已繳交之費用無法退還。
四、用戶申請終止租用網路業務,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註明預定終止日期,於七日前以正本通知本公司,並辦理終止所需之手續。
五、本公司於網路業務租用終止時,有權停止提供各該網路業務之一切服務。用戶須將終止前應繳之費用於終止時全數結清。
六、本公司如因情勢變更或業務需求而須暫停或終止網路業務全部或一部之經營者,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通知用戶,用戶同意無異議配合辦理,並不得主張任何要求。
七、用戶應於所約定之服務終止日前自行備份置於本服務主機內之所有網站網頁與資料庫資料、電子郵件。服務終止日後本公司不負保管責任;若用戶要求本公司代為尋找及備份服務終止前之資料,本公司得收取必要之成本費用每次一千元正。
伍、 繳費
一、 各項網路業務之租用及繳費方式,以一年為一期,如於一年期間內用戶單方終止租用或用戶違反規定經本公司終止租用者,本公司將不返還用戶已繳納之任何費用。
二、 用戶應依本公司之通知繳費。用戶對費用計算明細有疑義者,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者,不得拒絕支付費用。用戶應於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所有款項,逾期未繳清費用者,本公司得暫停該項服務及其相關服務。
三、本公司對於收費標準有調整權利,如本公司於一年期間內對各項費用有所調整,用戶無須補繳費用亦不得請求返還已繳納之費用。
四、當用戶所承租之虛擬主機,超過每月流量限制時,針對流量超過的部分,依每3GB使用量加收100元之比例向用戶加收費用。由於顧及網站會因此而產生欠費之情形,造成主機暫停無法使用,所以應加收之費用,將由用戶所承租虛擬主機之剩餘期限依比例扣抵,如有不足,本公司得向用戶另行追繳。
五、用戶若於本服務內開設一個以上不同網域名稱之電子郵件或網站,則不同網域之流量、期限與費用應為分開計算,不得要求合併計算或轉移。
六、用戶如使用本公司各項服務超過申請服務額定量,應依本公司之增收計費標準另行補繳。若用戶拒絕或延遲繳納相關費用,本公司經E-Mail通知催繳而用戶未於三日內繳納者,本公司有權逕行關閉用戶所有正常服務,因此所生之任何損害,或衍生之法律責任暨損失概由用戶自行負擔,絕無異議。
七、用戶若於所約定之服務終止日為止未辦理續用,終止日之後不得要求再開啟服務及備份資料,網站網頁與資料庫資料、電子郵件亦不負保管責任。
八、若因用戶因素需變更服務主機或用戶之網域名稱時,用戶了解並同意支付因服務變更所產生之異動費用。
陸、 其他
一、用戶租用本業務,由本公司提供之各種服務功能及程式,其智慧財產權均歸屬於本公司,用戶僅得自行於本服務之範圍內使用,如有任何侵害本公司智慧財產權之行為,本公司除得逕行終止租用外,並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二、用戶同意使用本公司智邦生活館各項服務係基於用戶之自由意願,並同意自負任何風險,包括但不限於經由智邦生活館下載資料或圖片,或自智邦生活館服務中獲得之資料導致用戶電腦系統損壞,或發生任何資料流失等情事。
三、若因用戶提供之檔案或程式產生不良影響而導致任何損失或費用,如病毒、程式的bug、違法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等,本公司有權做適當之緊急處理,以維本公司之權益。
四、本公司基於業務需要得使用用戶所登錄之公司名稱及網址,並得編印建置用戶目錄,但用戶事先聲明不欲刊登者,不在此限。
五、用戶租用網路業務,因網際網路係由不同網路連接使用,本公司不保證用戶自網路上擷取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亦不保證用戶與本公司間資料傳輸速率,用戶如因前述事由發生直接或間接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用戶之系統如發生遭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擷取其資料等任何侵害情形,因此所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六、用戶經由本服務所製作或傳輸之電子檔案、電子郵件、非公開網頁與資料庫資料,均屬用戶個人資訊,除下列情況外,本公司不事先審閱亦不對外提供或揭露其內容:
1. 基於法律之規定;
2. 受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基於法定程序之要求;
3. 其他用戶或第三人提出合理可信之證明,主張該等電子檔案、電子郵件、網頁與資料庫資料涉及侵害其名譽、隱私權、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時。
七. 用戶經由本服務所接收之所有電子郵件及其相關資料,均為用戶與各該電子郵件寄件人間之個人通訊,如該電子郵件之傳輸或其內容涉及不法或侵權時,用戶同意,對於該不法或侵權,應由各該電子郵件寄件人自行負責,用戶並應自行向各該電子郵件寄件人主張其權利。
八、為維護用戶使用權益,用戶保證於本公司所登錄之聯絡資料均屬有效。使用期間,若用戶聯絡資料變更,應主動通知本公司。因用戶所留資料不實,或未主動告知相關聯絡資料變更,致生之任何問題、法律責任暨損失,概由用戶自行負擔,用戶不得要求本公司為任何補償或賠償。
九、本公司保留更改各項服務內容之權利,且無須事先徵得用戶同意。更改服務所可能產生之困擾、不便或損害,本公司對任何用戶或第三人均不負任何責任。但本公司對服務內容之更改,若影響用戶已付費購買之服務內容,用戶得要求本公司照原購買價退還未使用天數之價款(依照提出書面申請當日起算)。
十、因本規範所生之一切紛爭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